第二十條
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及商港建設費後之數額,依第十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之貨物,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後計算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