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公司商號不於規定期限內填報其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以及違抗主管徵收機關檢查賬簿者,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主管徵收機關並得逕行決定其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