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本法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向該管上級法院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法院得酌定期限,命受罰人繳納罰鍰及滯納稅款,逾限不繳納者,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