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營利事業應將每月營業額,於次月十日以前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並同時按申報額自動逕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營業額之申報,以統一發票明細表代之。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時,應將當月份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總金額、及進貨總額於表內註明。
營利事業兼營兩種以上之營業,其課稅標準不同者,應分別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