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購買之其他營利事業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政府所發行之公債,於出售時其出售價格超過成本價格之收益,概免計入所得額。但購買上項股票、公司債或公債持有未滿一年出售者,如有收益應列入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如有損失,准在當年度所得額內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