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應以其轄境為範圍,按營業人之營業額,就規定計征標的課徵之。
前項營業稅之計征,依本法營業稅分類計征標的表之規定,其未規定之營業,比照其性質類似之營業,辦理其無類似之營業者,報由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