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申報營業稅征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業。
一、營業種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址。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應每年報請換發一次,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申請註銷或換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