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左列營業免征營業稅。
一、以營業收入額為課徵標準,其每月營業總收入額不滿一百五十萬元者。
二、以營業收益額為課徵標準,其每月營業收益額不滿五十萬元者。
三、已納特種營業稅者。
四、已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人。
五、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並經徵收機關查明,依法經營業務之合作社。
六、依法登記之慈善事業。
七、肩挑負販經營米穀雜糧菜蔬家禽等之小本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