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職工退休時給與一次退休金者,每年度得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其數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退休辦法除一次給付之退休金外,並有分期給付退休金或養老金之規定者,每年提列數額以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一點五為限。
凡已逐年提列退休金準備者,以後職工退休,依規定發給一次退休金或養老金時,應儘先由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退休金準備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分期給付之退休金或養老金,應於給付時作當年度費用列支,不適用本條提列退休金準備之規定,公司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退休金準備之累計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