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各類所得稅繳納之期限如左。
一、第一類所得、第二類甲項所得、及第四類第五類所得之屬於自繳者,應於查定通知書送達後十五日內繳納之。
二、第四類、第五類所得之屬於扣繳者,應於查定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三、第二類乙項所得及第三項所得,應於付給或領取薪酬或利息後五日內繳納之。
四、綜合所得,應於查定通知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