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第一類甲項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五,未滿百分之十者,課稅百分之四。
二、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十,未滿百分之十五者,課稅百分之六。
三、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十五,未滿百分之二十者,課稅百分之八。
四、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二十五者,課稅百分之十。
五、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二十五,未滿百分之三十者,課稅百分之十三。
六、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三十,未滿百分之三十五者,課稅百分之十六。
七、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三十五,未滿百分之四十者,課稅百分之二十。
八、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四十,未滿百分之五十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五。
九、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一律課稅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甲項所得,屬於製造業者,其稅額依前項各款規定減徵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