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審計三十人至五十人,稽察二十人至三十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十人至十六人,稽察六人至十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人至一百十三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十人至四十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專員五人或六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主任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四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或二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總務處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至八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三十人至四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