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審計部設審計九人至十二人,簡任,協審二十人至二十四人,稽察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均薦任,分別執行審計稽察職務。
在京各機關之審計稽察職務,由部內不兼廳長科長之審計協審稽察兼理。
審計部因執行前項職務,得設佐理員五十人至七十人,委任。
審計部設駐外審計協審稽察,分別執行各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