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審計部設審計九人至十二人,簡任,協審二十四人至三十九人,稽察十八人至二十六人,均薦任,分別執行審計稽察職務。
在京各機關之審計、稽察職務,由部內不兼廳長科長之審計、協審、稽察兼理。
審計部為執行前項職務,得置佐理員八十人至一百人,委任。
審計部設駐外審計、協審、稽察,分別執行各審計處審計辦事處之職務。
在京各機關之審計、稽察職務,由部內不兼廳長科長之審計、協審、稽察兼理。
審計部為執行前項職務,得置佐理員八十人至一百人,委任。
審計部設駐外審計、協審、稽察,分別執行各審計處審計辦事處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