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審計部各廳設廳長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兼任之,每廳設三科,各設科長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協審或稽察兼任之,每科設核計員六人至十人委任,每十人中二人得為薦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