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審計部設審計九人至十二人,簡任。協審十二人至十六人,稽察八人至十人,均薦任。分別執行審計、稽察職務。
在京各機關之審計、稽察職務,由部內不兼廳長、科長之審計、協審、稽察兼理。
前項審計、協審、稽察,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調赴各機關分別執行職務。
審計部因執行前項職務,得設佐理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委任。
審計部設駐外審計、協審、稽察,分別執行各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之職務。
在京各機關之審計、稽察職務,由部內不兼廳長、科長之審計、協審、稽察兼理。
前項審計、協審、稽察,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調赴各機關分別執行職務。
審計部因執行前項職務,得設佐理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委任。
審計部設駐外審計、協審、稽察,分別執行各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