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違反法令、章程,影響水利事業,經糾正無效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直轄市主管機關得予撤職處分;其他各農田水利會,中央主管機關得予撤職處分。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之考核、獎懲辦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之考核、獎懲辦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