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違反法令或不服從主管機關監督,影響水利事業,經糾正無效時,省(市)主管機關得予以撤職處分。農田水利會會員代表,不按規定行使職權或違反法令,影響水利事業,經糾正無效時,省(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會員代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