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違反法令、章程,影響水利事業,經糾正無效時,省(市)主管機關得予撤職處分。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之考核、獎懲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