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違反法令,影響水利事業,經糾正無效時,省(市)主管機關得予以撤職處分。
農田水利會會員代表,不按規定行使職權或違反法令,影響水利事業,經糾正無效時,省(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會員代表資格。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員代表之考核、獎懲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