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進口:
一、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不包括在內。
二、貨物自前款但書所列之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