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左列營業稅免徵營業稅。
一、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徵標準,其營業總收入額月計不滿二萬五千元者。
二、以營業資本額為課徵標準,其營業資本額不滿十萬元者。
三、巳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人。
四、依法經營業務,及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並呈請徵收機關查明屬實之合作社及貧民工廠。
五、經營米、穀、雜糧及菜蔬、家禽等之肩挑負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