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營業稅稅率,依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分為左列四類:
一、第一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六,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二、第二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七,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十五。
三、第三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四、第四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三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經營糧食製造或買賣者,按本法核定稅率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