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左列營業免徵營業稅
甲、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征標準,其營業總收入額月計不滿三百元者。
乙、以營業資本額為課征標準,其營業資本額不滿五百元者。
丙、已繳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者。
丁、不向非社員營業之合作社及貧民工廠。
戊、各級政府所辦營業事業之屬於下列性質者。
子、國防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
丑、銀行保險及其他金融事業。
寅、國家專賣事業,及無競爭性質之製造業。
卯、專為供應政府及所屬機關之事業。
辰、有關對外易貨償債之國營貿易事業。
前項各營業事業,如有兼營競爭性副業者,其兼營部份,仍應課征營業稅。
凡官商合辦之營業,均應課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