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各省(市)政府得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根據地方經濟及財政情形,分別擬訂營業稅徵收率及起徵點,經省(市)議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備案。
經營糧食製造或買賣者,按前項徵收率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