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梲率為百分之一。
前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