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營業稅徵收機關對於營業人,因所報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之事項發生爭執時,得設評議委員會評定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評議委員會之組織,代表納稅利益之評議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