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發生營業行為時,應開立發貨票,交付買受人,並將發貨票存根及其他有關單據,一併保存,以備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營業人所使用之發貨票,得由各省市政府統一印製、發售營業人使用,並訂定使用實施辦法公布施行,並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