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營業稅徵收機關,按月依住商申報額,或上半年查定稅額六分之一填發課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五日內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徵收機關查定住行商應納稅額後,應填發營業稅查定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五日內向公庫繳納。但查定住商應納營業稅額,如與已按申報額或上半年查定稅額六分之一所繳納之稅額相符時,應免發營業稅查定通知書。
前兩項納稅限期,自通知書送達營業人之翌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