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決定其營業額:
一、不依規定限期申報營業額者。
二、未設立賬簿,或設立賬簿而不記載,或隱匿賬簿,或賬簿為虛偽之記載者。
三、不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請領註銷或換發調查證者。
四、不依第十二條之規定,將賬簿送請主管稽徵機關登記蓋章者。
五、漏開發貨票或統一發票經查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