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營業商號意圖逃稅而偽造帳簿或虛偽填報營業總收入額或營業資本額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五倍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