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公司商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補行換領調查證外,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不依規定請領營業稅調查證者。
二、依法應免營業稅之商號,而不請領免稅調查證者。
三、原申報事項有變更,不呈報換領調查證者。
四、營業稅調查證遺失或損壞,不是請補發者。
五、歇業轉頂之營業,不申請註銷營業稅調查證者。
六、將營業稅調查證轉賣讓與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逾期仍不遵照前項規定辦理者,連犯連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