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赤糖按五成徵收。
五、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六、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但大客車及大貨車使用之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但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一、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五。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十二、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十三、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四。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四。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二。
(六)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十六、電器類:
(一)電冰箱:
1.容量在二百五十公升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2.容量在二百五十一公升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電視機:
1.黑白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2.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供工業用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五)錄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電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七)錄音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吸塵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電烤箱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本款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第七目及第八目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品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十七、鋼琴、電子琴從價徵收百分之七。
十八、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九、車輛類:
(一)汽車:
1.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三千六百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3)汽缸排氣量在三千六百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2.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本款第一目之汽車係使用國人自行設計之引擎、底盤或小客車車身製造者,自其首次出廠之日起四年內,按規定稅率每項各減徵三個百分點。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電動車輛按前兩目稅率減半徵收。
前項第十五款油氣類之汽油、柴油、溶劑油之稅率,自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指定施行日起,依左列規定: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三、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