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完稅價格,應由生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批發價格內減除該貨物應納稅額,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計算之。
前項所稱應納稅額,即完稅價格乘該貨物稅率,所稱費用,定為該貨物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
完稅價格=〔平均批發價格÷(1+稅率+10/100)〕
凡由政府議價之貨物,得以議價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