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七、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人造絲、合成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不含毛質纖維者,按八成徵收。
前項混紡紗之某種主要纖維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仍按該項主要纖維稅率徵收。
十三、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十五、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六、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七、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六。但果子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八、化粧品:
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木材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二、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三、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五。
乙、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二。
丙、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丁、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戊、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己、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庚、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佔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二十五、電器類:
甲、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乙、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丙、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丁、收音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戊、電風扇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己、電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六、縫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七、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八、車輛類:
甲、汽車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乙、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