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別如下: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及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人造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均屬之。
九、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一、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及其他設廠機製之飲料品均屬之。
十二、化妝品:
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均屬之。
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面油面膏面蜜等均屬之。
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均屬之。
十三、木材:凡各種木材除薪材外均屬之。
十四、電燈泡:凡各種電燈泡均屬之。
十五、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均屬之。
十六、礦產品:凡國內出產之礦產品為礦業法所列舉者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