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下: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及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九、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及其他設廠機製之飲料品均屬之。
十一、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剃鬚皂、唇膏、指甲油、香水、畫眉筆均屬之。
十二、礦產品:凡國內出產之礦產品,為礦業法所列舉者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