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及其他糖類經財政部指定者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麥粉:凡機製麥粉、半機製麥粉均屬之。
八、水泥:凡機製水泥、半機製水灰(代水泥)均屬之。
九、茶葉:凡紅茶、綠茶、磚茶、毛茶、花薰茶、茶梗、茶末,及其他茶類經財政部指定者均屬之。
十、皮毛:
(一)皮類,凡熟皮及已硝皮貨(包括各種皮革、皮統、皮毯及其他已硝皮貨)均屬之。
(二)凡機製毛線、毛織物、毛製品,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成品均屬之。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凡各種錫箔及迷信用紙經財政部指定者均屬之。
十二、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三、化妝品:凡雪花膏、面蜜、髮臘、髮油、香粉、胭脂粉、爽身粉、花露水、香皂、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及其他經財政部指定者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