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各類所得及綜合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超額累進稅率其屬於公用工礦及運輸事業者依稅率減徵稅額百分之十。
二、第二類甲項業務或技藝報酬所得為百分之三。
三、第二類乙項定額薪資所得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超額累進稅率。
四、第三類利息所得為百分之五。
五、第四類財產租賃所得為百分之四
六、第五類一時所得為百分之六。
七、綜合所得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超額累進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