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各類所得及綜合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全額累進稅率,其屬於公用工礦及運輸事業者,依稅率減徵稅額百分之十。
二、第二類甲項業務或技藝報酬所得為百分之三。
三、第二類乙項定額薪資所得為百分之一,其超過規定數額者,加徵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超額累進稅率。
四、第三類利息所得為百分之五。
五、第四類財產租賃所得為百分之四。
六、第五類一時所得為百分之六。
七、綜合所得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超額累進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