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第一類所得。
子、第一類甲項之所得,合資本實額,未滿百分之五者。
丑、第一類乙項之所得,未滿十五萬元者。
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業營業之所得全部用於本事業者。
卯、依合作社法組織,並依法經營業務,而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之合作社,其營業之所得,合資本實額,未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二、第二類所得。
子、第二類甲項每年所得未超過十五萬元者。
丑、第二類乙項每月所得未超過五萬元者。
寅、公務人員因公傷亡之卹金。
卯、小學教職員之薪給。
辰、殘廢者勞工及無力生活者之撫卹金養老金及瞻養費。
三、第三類所得。
子、各級政府機關存款。
丑、公務人員及勞工法定儲蓄金。
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
四、第四類所得。
子、租賃所得每年未超過五萬元者。
丑、各級政府財產之租賃所得。
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業財產之租賃所得全部用於本事業者。
五、第五類所得未超過二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