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第一類丙項所得,能按資本額計算者,依前條稅率課稅,不能按資本額計算者,依其所得額課稅,其稅率如左。
一、所得在二百元以上未滿二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四。
二、所得在二千元以上未滿四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六。
三、所得在四千元以上未滿六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八。
四、所得在六千元以上未滿八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十。
五、所得在八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
六、所得在一萬元以上未滿一萬二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四。
七、所得在一萬二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四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六。
八、所得在一萬四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六千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八。
九、所得在一萬六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八千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
十、所得在一萬八千元以上未滿二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
十一、所得在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四。
十二、所得在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六。
十三、所得在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八。
十四、所得在二十萬元以上者,課稅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