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條
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發起人有前項第一款情事時,除虛偽部分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外,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