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公司負責人有前項第一款之情事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項第二款之情事時,各科二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