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前項撤銷核准,未招募者,停止招募,已招募者,應募人得依股份原發行金額加算法定最高利息,請求返還。公司負責人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時,各科二千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