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條
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招募章程中所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認股書,或所備認股書有不實之記載時,發起人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