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推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檢察官,薦任;其兼任院長、庭長之推事及首席檢察官、主任檢察官,簡任或薦任。但首都及直轄市地方法院兼任院長之推事及首席檢察官,簡任。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庭長之推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主任檢察官,簡任;推事及檢察官,簡任或薦任。
最高法院推事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