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對外代表該會,由省(市)主管機關徵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就年齡滿三十歲以上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派;其遴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並具有三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二、曾在政府機關任薦任、薦派或六職等以上職務,並具有三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三、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或農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四、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選任之會長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省(市)主管機關得就原選任會長成績優良者遴派,不受前項各款之資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