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並對外代表該會。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會員中具有第二十條各款資格之一者,由省(市)主管機關遴選二人至三人交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罷免時,亦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決定之。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會員中具有第二十條各款資格之一者,由省(市)主管機關遴選二人至三人交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罷免時,亦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