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並對外代表該會。
農田水利會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具有第二十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投票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罷免時亦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決定之。
農田水利會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具有第二十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投票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罷免時亦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決定之。